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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发布时间: 2015-09-24 信息来源: 滁州市地税局 浏览次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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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 

申请条件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期限,或者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不能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办理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2份。 

2)《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一式2份。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书面说明或者有关部门对于不可抗力情形的证明文件。

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地税局纳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

3088121

办理流程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提示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主动告知审批结果;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税源管理或征管部门调查审批,核定预缴税款。

3)办税服务厅在5个工作日内《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交纳税人。

4)告知纳税人在结算过程中,预缴税额大于实际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在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5)纳税人在法定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数额预缴税款,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表格/附件

注:1. 涉及多个办事事项的,请一事一报;2. 办事指南中提及的表格或附件,请以XX 事项表格/附件命名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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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2-06 17:5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