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2.缴费基数:缴费单位工资总额。
3.费率:用人单位0.5%,职工个人0.5%。
4.征缴规定:用人单位按月依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额向地税部门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