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科学化、信息化管理水平,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在广泛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4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安
徽省地方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适用范围
《实施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中涉及的纳税申报管理、减免税管理、第三方涉税信息管理、税源管理、税收风险管理等事项。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7章50条,从总则、纳税申报管理、减免税管理、第三方涉税信息管理、税源管理、税收风险管理、附则七个方面,提出了管理原则、执行方法及具体的工作要求,对整个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流程进行了细化规范。
(一)明确纳税申报管理的内容、方法和重点事项。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主要包括税源明细信息申报、变更申报、减免税申报三部分。纳税人在首次申报、土地及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或终止、享受减免税时,均应先进行税源明细信息的采集和变更,并在申报时按照系统自动生成的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表如实申报纳税。“纳税人跨地区使用土地的,均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跨地区使用土地”是指跨县或跨市辖区使用的土地,不包括各地市跨区域直属管理纳税人的主管地税机关所辖纳税人使用土地。纳税人可以按照便利性原则,选择采取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电子申报、代理申报等方式进行纳税申报,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应首选网上申报方式。地税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合理简并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税次数,实行按季或按半年申报。
(二)明确减免税管理定义、流程及后续管理。对核准类减免的具体情形予以明确,并确定了从申请到决定的整个减免流程。对备案类减免资料提供及审核处理相关事项予以明确。提出了加强减免税后续管理的具体要求。 “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包括:因严重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减免的,应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证明和保险公司理赔证明及其他能够证明纳税人遭受不可抗力的证明材料;承担政府任务发生严重亏损的纳税人,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其承担政府任务、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的材料和证明其发生严重亏损的相关材料;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减免的,应提供县级以上规划、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因停产、停业减免的,应提供供电、供水部门生产经营用电、用水记录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纳税人全面停产、停业的证明材料;因关闭、撤销、破产减免的,应提供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相关市场监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三)明确涉税信息管理方面的五个问题。一是根据相关部门职责范围,明确土地使用税涉税信息的来源。土地地籍信息、国有土地出让(划拨)信息、国有土地转让信息为国土资源部门;集体土地流转和租赁信息为农业管理部门。二是明确数据交换和共享的内容和频率。原则上数据交换和共享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具体由各市、县根据实际自行协商确定。三是明确数据交换方式。以采取网络专线直连、政府信息平台交换和移动存储介质传输等多种方式开展数据交换和共享。四是明确信息保密相关内容。各市(县)地税机关应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制度,与国土等部门签订保密协议,确保信息安全。对于部门间传递共享的信息,除办理涉税事项外,严禁用于其他目的。五是明确土地地籍信息、国有土地出让(划拨)信息、国有土地转让信息的主要内容。
(四)提出细化税源管理的重点工作。为强化税源基础管理,提出了建立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税源库、逐步建立税源信息库的要求。明细税源库数据来源主要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申报信息,税源信息库数据的来源主要是国土资源部门等第三方涉税信息。为提高第三方涉税信息在税源管理中的应用,提出与第三方涉税信息关联、比对、核查方面的要求,以及在争议处理方面与国土部门、测绘机构等第三方的业务委托与协作。
(五)明确了土地使用税风险管理信息来源、风险类别及比对方法等内容。对纳税人取得土地未如实登记土地面积、受让土地延迟登记取得时间两类主要风险的五个信息来源及比对方法进行列举和确定,便于基层分局对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