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发〔2014〕102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安徽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14年12月31日前结案的案件,按照原案卷管理办法于12月31日前立卷归档;2015年1月1日后结案的案件,一律按照新案卷管理办法立卷归档。
二、实行阳光稽查的案件,产生的自查自纠类文书及相关材料的排列顺序在税务检查通知书前面。
三、对新增和需要修改的文书,省局将统一对AHTAX2013稽查业务域中的税务稽查文书进行增加和修改。文书未修改前,按新的文书式样在AHTAX2013线外另行制作纸质文书。
四、各单位在执行中如有疑问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局(稽查局)联系。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8日
(对地税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
税总发[2014]127号.doc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基本文书式样.doc
税务稽查案卷文件材料排列顺序.doc